企業單位生產總值能耗連續兩年呈下降趨勢,當年實現節能量占年總能耗5%及以上且節能量在1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可根據當年實現節能量,按200元/噸標準煤獲得節能資金的獎勵,最高獎勵額不超過100萬元。東莞市人民政府日前印發的《東莞市節能與清潔生產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作出了上述規定,此《辦法》至2010年12月31日止。
欠稅及惡意欠薪企業不予扶持
據介紹,東莞市節能與清潔生產專項資金是指市財政預算安排用于獎勵取得較好節能效果和通過自愿性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的企業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節能資金”)。節能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企業開展的節能和清潔生產項目、項目管理費,以及市政府決定實施的其他節能項目。
節能資金的獎勵對象為在東莞已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申報企業因違反有關財經和節能、環保法律法規被行政處罰未滿兩年,或有欠稅、惡意欠薪、未定期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等嚴重失信行為,或違反節能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節能資金均將不予扶持。
清潔生產企業被兩級認定可獲獎勵30萬
根據《辦法》,對企業開展的節能項目,按照實際節能效果給予企業獎勵,用于補充企業開展節能降耗經費。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節能行業規范,企業單位生產總值能耗連續兩年呈下降趨勢,當年實現節能量占年總能耗5%及以上,且節能量在1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企業,可獲得節能資金的獎勵。納入獎勵范圍的企業,根據當年實現節能量,按200元/噸標準煤給予獎勵,最高獎勵額不超過100萬元。
節能資金也將對省、市清潔生產企業進行獎勵,用于補充企業開展清潔生產經費。對通過市級自愿性清潔生產審核驗收,被認定為市級清潔生產企業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市級清潔生產企業,通過省經貿委組織的審查,被認定為省級清潔生產企業的,再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有關部門還將根據規定,對獲得節能資金獎勵的企業和項目在網站進行公開,公開期限為6個月。對弄虛作假騙取節能資金,截留、挪用節能資金,不按規定使用節能資金等行為,可視情節輕重采取通報、撤銷項目獎勵、追繳項目資金和3年內取消申請資格的處理,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