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運行[2008]3294號文件《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做好2009年跨省區煤炭產運需銜接工作的通知》指出:2009年煤炭供求將在總體平衡的基礎上趨于寬松,為做好2009年跨省區煤炭產運需銜接工作,國家發改委將采取六項措施發揮市場機制作用,依法簽訂煤炭買賣合同。
(一)凡屬合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煤礦、煤炭消費企業,不分所有制、不分隸屬關系、不分新老企業,均可以公平自主地參加銜接。禁止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不全的非法煤礦,未經國家核準(審批)、違規建設、證照不全的非法煤炭消費企業參加銜接。
(二)供需銜接必須堅持以煤炭生產企業和煤炭終端消費企業為主體;堅持以發煤、收款煤礦為供方,接煤、付款廠家為需方簽訂合同;落實企業經營自主權,任何部門、機構和單位不得干預企業自主簽訂合同,除供需雙方企業和鐵路、交通部門外,其他任何單位一律不得在合同上簽字蓋章。
(三)供需雙方企業要以鐵路運力配置框架方案為依據,以企業生產經營實際為基礎,銜接資源、協商價格,依法簽訂買賣合同。原則上,供需雙方簽訂的經鐵路運輸的跨省區合同量,不應低于框架方案。合同須明確數量、質量和價格,嚴禁簽訂虛假合同,嚴禁欺詐行為。
(四)在運力配置框架方案范圍內,支持煤礦優化用戶和煤炭產品結構,支持用戶優化煤礦資源結構,把資源、運力優化調整到節能減排、誠信經營、經濟和社會效益好的企業。
(五)煤炭價格繼續實行市場定價,由供需雙方企業協商確定,完善反映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和環境損害成本的煤炭價格形成機制。當市場價格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時,國家將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
(六)供需雙方應當在本通知下達后20天至一個月內,自主采取各種方式完成銜接、簽訂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影響供需雙方年度生產計劃安排和運力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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